这年头什么事儿都有,连庄严肃穆不可侵犯的法庭都被恶搞了一把,有些人也太不把中国的“法”当回事了吧,哼唧。
事情是这样的,深圳有个陈先生,因服务纠纷状告某电信企业。估计事儿也不大,但人争一口气嘛,陈先生一口气打了30多个官司,结果一审败诉。事端由此而生,陈先生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,上诉状中“事实和理由”一栏只有一个字:“操”。因拒绝悔改,他被法院处以15日拘留。好像罪名是“藐视法庭”吧,不过一个字判15日,这个字够厉害的,当然了,比朱元璋和满清那些辫子君主们差远了。那个时候要命,这事儿被称为文字狱,现在呢,估计是不要命的。
不过这个字也太简单了点,事实和理由一栏里至少应该填上一句话什么的,比如:“他们电信的操蛋”之类的,把事情说明白了才好。或是直接写上“卧槽泥马”、“骂了隔壁”之类的,都比单个字好嘛,单个字解释不清的,尤其是中国法律,向来是把被告用有罪的眼光来看待的。遇到了各位职业解释条文的先生们当然更解释不清了,你看,都以为是陈先生在操自己,当然不可能容忍了。
事情是这样的,深圳有个陈先生,因服务纠纷状告某电信企业。估计事儿也不大,但人争一口气嘛,陈先生一口气打了30多个官司,结果一审败诉。事端由此而生,陈先生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,上诉状中“事实和理由”一栏只有一个字:“操”。因拒绝悔改,他被法院处以15日拘留。好像罪名是“藐视法庭”吧,不过一个字判15日,这个字够厉害的,当然了,比朱元璋和满清那些辫子君主们差远了。那个时候要命,这事儿被称为文字狱,现在呢,估计是不要命的。
不过这个字也太简单了点,事实和理由一栏里至少应该填上一句话什么的,比如:“他们电信的操蛋”之类的,把事情说明白了才好。或是直接写上“卧槽泥马”、“骂了隔壁”之类的,都比单个字好嘛,单个字解释不清的,尤其是中国法律,向来是把被告用有罪的眼光来看待的。遇到了各位职业解释条文的先生们当然更解释不清了,你看,都以为是陈先生在操自己,当然不可能容忍了。



2009-5-3 20:02 | by 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