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晚在被窝里看到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出台的消息,大致看了一下,早晨一上班就下载了全文研读。总体情况是兴奋了一阵子然后垂头丧气,好没劲的一部法律!
上面好多规定以前的管理条例中都有,比如在年度考核中,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。我好像听说过有两年不称职的,却没听说过有被辞退的。还有不胜任现职工作,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,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……按法律也应该予以辞退,以前的条款也有,不过我知道那些携款逃跑的家伙都超过三个月了,单位还没将其除名。
法律啊法律,到了人手中也就是一张纸。
之所以有人敢踩着法律的尊严撞死人扬长而去,敢打了人却让受害者赔偿,那是因为它不自重的缘故。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那么就不会有这么些事情的发生,更不会出现什么“大盖帽两边翘,吃了被告吃原告”的民谚。
本想着这个法律能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列入其中,却没想到一来二去没了踪影。参与《公务员法》起草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表示,“建立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,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来看,是必须的。如果能纳入《公务员法》,将有助约束公务员行为,防止权力腐败。但就目前而言,这一制度的建立还面临很多困难。”
也不知道他们能面临什么“困难”,就像一篇文章中说的,当年,涉及数千万国企职工切身利益的“砸三铁”、涉及十数万亿的国有资产“转制”,一个接一个地“攻坚”不就解决了么?看来是不是毛泽东说过的,革别人的命容易,革自己的命困难罢。究竟是谁、是什么原因挡住了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《公务员法》这一最应该“亮”起来的“点”的光辉?
这个非我等小卒所能深究,我只是冷冷地看。好在有法总比没法强,日子会好起来的,面包会有的。只是不要再变成一纸空文。
马上就到国际劳动节了,我们却早早地排上了加班时间表,法律上说要发三倍工资的,可我们这些第一线的小喽啰却从没见过一分钱的加班费,哼,法律!
上面好多规定以前的管理条例中都有,比如在年度考核中,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。我好像听说过有两年不称职的,却没听说过有被辞退的。还有不胜任现职工作,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,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……按法律也应该予以辞退,以前的条款也有,不过我知道那些携款逃跑的家伙都超过三个月了,单位还没将其除名。
法律啊法律,到了人手中也就是一张纸。
之所以有人敢踩着法律的尊严撞死人扬长而去,敢打了人却让受害者赔偿,那是因为它不自重的缘故。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那么就不会有这么些事情的发生,更不会出现什么“大盖帽两边翘,吃了被告吃原告”的民谚。
本想着这个法律能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列入其中,却没想到一来二去没了踪影。参与《公务员法》起草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表示,“建立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,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来看,是必须的。如果能纳入《公务员法》,将有助约束公务员行为,防止权力腐败。但就目前而言,这一制度的建立还面临很多困难。”
也不知道他们能面临什么“困难”,就像一篇文章中说的,当年,涉及数千万国企职工切身利益的“砸三铁”、涉及十数万亿的国有资产“转制”,一个接一个地“攻坚”不就解决了么?看来是不是毛泽东说过的,革别人的命容易,革自己的命困难罢。究竟是谁、是什么原因挡住了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《公务员法》这一最应该“亮”起来的“点”的光辉?
这个非我等小卒所能深究,我只是冷冷地看。好在有法总比没法强,日子会好起来的,面包会有的。只是不要再变成一纸空文。
马上就到国际劳动节了,我们却早早地排上了加班时间表,法律上说要发三倍工资的,可我们这些第一线的小喽啰却从没见过一分钱的加班费,哼,法律!
揽了个小活儿
冲破六十年的坚冰
2005-4-29 00:40 | by


